千万不要离开苏州不然你会后悔的!2020年的苏州将变成……

  • 2023-01-30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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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与上海市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苏锡常都市圈建设,与周边城市共同加强环太湖地区、大运河沿岸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旅游协作。

  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交通枢纽。

  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

  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

  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

  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重点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平江、拙政园等历史文化街区,网师园、留园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据苏州市规划局总工办主任姚鹤林介绍,与此前的城市总规相比,新一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呈现了8大亮点。

  总规明确提出了城市转型发展的思路:经济发展方式从外延式、资源过度消耗型模式转变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内涵式、技术提升型模式;城镇空间布局由均质走向重点、由分散走向紧凑、由粗放走向集约。

  其中,苏州与上海协调发展的内容包括: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生态廊道,不将垃圾填埋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设置在边界环境敏感地区;加强对太浦河、吴淞江等水系的水环境治理和保护;边界地区发展上海的配套服务功能;积极衔接上海轨道交通与公共交通,完善与上海的快速通道联系;加强从上海青浦至苏州南部一线江南传统水乡古镇带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共同建设旅游休闲特色产业带等。

  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得到强化,总规提出“青山清水,新天堂”的发展目标,对全市的河湖水系、自然山体、各类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主要生态廊道等提出了详细的管控要求,严格限制填河填湖、挖山砍树、侵占绿地的行为。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河湖水系、丘陵山地、生态林地以及生态治理区等区域统一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39.48%。

  总规中划定了2020年之前的城市开发边界,严格限制开发边界外的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防止城市无序蔓延。

  城市开发边界包括中心城区西部与阳山、天平山、灵岩山等山体形成的山体边界,以及中心城区四角与各主要河湖之间形成的滨水边界,同时还划定了基本农田面积311.18万亩。边界内面积为643平方公里(不含吴江区),是城市集中建设区。通过这样的划定,合理引导和管控城市建设,确保城市周边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底线不突破。

  围绕公交优先的发展思路,总规中规划了由城际轨道、市域轨道、城市地铁轨道和有轨电车等组成的完善的轨道交通体系。到2020年,轨交在客、货运交通中的分担率分别要达到30%-40%、30%;苏州中心城区与县级城市间实现40分钟互通。

  为确保苏州全国历史文化保护示范城市的地位,总规明确要对整体山水格局加强保护,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3个层次全覆盖的保护体系,并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加强城市设计也是亮点之一,总规通过对城市整体形态、各片区的风貌特色、重要的城市景观点、标志物、观景廊道等进行管控和指引,提高苏州城市空间的环境品质。

  重视与民生相关的各类设施和空间,优先保障教育、医疗、体育、文化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增加公园和街头绿地的数量,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是总规的又一亮点。

  到2020年,苏州规划文化娱乐用地539.05公顷,人均1.5平方米。其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均按市、分片、居住区3级配套,博物馆数量到2020年要提高一倍。体育设施中,中心城区每15万-20万人设一处综合运动场,用地面积为4万-6万平方米,规划重要综合运动场馆17个。

  ◑2003年:苏州要建自己的货运机场,“长三角”地区上演了一场“机场建设大战”。273公里的沪宁线上,短时间内传出建设三个机场的风声。

  ◑2015年一月份有关苏州机场建成的消息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到去年六月份的时候,无锡硕放机场规划批复,这让所有人都觉得苏州机场无望。但去年8月,又有消息传市规划局提供了5个机场选址,其中3个在吴江!

  ◑2016年:苏州机场初步意向将设在吴江,项目争取年内落地今年二月初,初步意向将设在吴江,目前前期研究工作已经开展,争取苏州机场项目年内落地。

  ◑2016年6月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在规划中也没有苏州建机场的规划。

  而在这一份最新的《总体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交通枢纽。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苏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59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中心城区与外围功能区规划建设,加强对镇、村的分类分级指导,建设特色镇和示范中心村,保持乡村特色风貌。深化与上海市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苏锡常都市圈建设,与周边城市共同加强环太湖地区、大运河沿岸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旅游协作。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3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8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苏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交通枢纽。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太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历史城区和平江、拙政园等历史文化街区,网师园、留园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保护好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体设计,突出山、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江南水乡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苏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苏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苏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苏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苏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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