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通报批评13个项目!考勤率严重不足

  • 2022-08-09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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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工程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219号)部署要求,在全市项目监理机构自查、属地住建部门抽查的基础上,2022年7月4日至7月7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上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检查覆盖全市10个板块,每个板块各抽查处于施工主体阶段的工程监理项目10项,共100项;其中住宅工程34项、公共建筑4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7项(含轨道交通工程9项)。

  本次检查重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履行监理职责、危大工程管控、验收程序执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情况。检查情况总体良好,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6分,较2021年下半年度提高了1.8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检查小组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监理单位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1.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方面。有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有的未能将全部监理人员录入“实名制”考勤系统;实际在岗人数少于《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中的应到岗人数;有的项目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有效考勤率严重不足,或未录入“实名制”系统参与考勤。

  3.危大工程过程管控方面。一些项目监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有的项目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不全。一些危大工程巡视记录不完整或记录内容简单、雷同,不能反映施工情况。有的巡视检查记录中的问题未能闭合处理到位。

  5.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不少项目监理服务价格低于《苏州市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一些监理项目未能全员配备监理记录仪,甚至没有配备监理记录仪;没有使用“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以下项目监理机构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积极落实市建筑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等文件要求,并取得较好的成效,予以通报表扬。

  检查发现部分项目监理机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有关政策文件、落实监理责任情况较差,综合得分较低,予以通报批评。

  (2)监理规划中缺少质量常见问题控制、建筑节能等内容;大多数监理实施细则引用的规范过期,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有关规定。

  (3)项目监理机构未提供建筑材料进场平行检验记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尚未出具钢筋质量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即同意使用该批次的钢筋,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旁站记录中缺少混凝土强度等级、试块留置等重要信息,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5)项目处于主体施工阶段但桩基工程尚未验收;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上,缺少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勘察单位公章,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有关规定。

  (6)监理服务价格仅为投标当期《苏州市监理服务信息价格》的50%;3名监理员未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1名专监的有效出勤率不足50%;未使用“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

  (1)1名专监和1名监理员未持培训合格证书上岗,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有关规定。

  (2)监理规划缺乏针对性;监理实施细则缺少测量等内容,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有关规定。

  (3)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的有关规定。

  (4)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

  (6)1名监理人员未录入“实名制”考勤系统;2名监理人员录入系统但无考勤记录;2名监理人员有效考勤率少于50%;缺少2台监理记录仪,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2)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的有关规定。

  (3)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不全,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

  (4)项目监理机构未提供建筑材料进场平行检验记录;部分建筑材料未经检测,监理即同意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旁站记录缺少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等重要信息,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要求。

  (6)未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样式统一的工作服;总监和1名专监有效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的60%,1名监理员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的50%;未使用“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缺少安装专业的专监,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2)监理规划中缺少节能、危大工程等内容;测量、装饰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缺失;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中缺少配电、照明、配电箱安装等内容,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3)项目监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且专项巡视检查记录不全;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

  (4)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项目监理机构未正确处置,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5月份总监有效考勤天数为零,1名专监有效考勤天数7天,1名监理员有效考勤6天;2名监理人员未穿工作服;未使用“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2)材料使用前未按规定开展平行检验,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的有关规定。

  (3)未审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的有关规定。

  (4)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内容不全,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5)旁站记录不及时,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规定。

  (6)“实名制”系统中缺少1名专监、1名监理员;2名专监和2名监理员有效考勤记录未见;未配备监理记录仪,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1)部分专监和监理员未持培训合格证书上岗,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2)监理规划中缺少绿色施工等内容;临时用电、支架模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时间早于相应的施工专项方案,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4)深基坑、高大模板专项巡检记录内容流于形式;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不全,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5)梁柱节点钢筋隐蔽工程旁站记录未见,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要求。

  (6)总监5月份有效考勤天数仅8天;现阶段现场监理人员缺少12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34人);多名专监和监理员“实名制”考勤率低于50%;未使用“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1)监理规划中缺节能控制等内容;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包含安装专业内容;地基基础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较差,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3)塔吊安装工程无验收资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参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且未授权委派其他人员参加,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

  (4)部分建筑材料使用前未按规定开展平行检验,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的有关规定。

  (5)梁柱节点钢筋隐蔽工程旁站记录缺少混凝土方量等重要信息,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规定。

  (6)1名专监有效出勤率低于50%;未配备监理记录仪;未使用“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2)屋面钢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见,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

  (3)深基坑、高支模巡检记录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不全,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4)现场仅配备3台监理记录仪且未正常使用,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5)3名专监未录入“实名制”系统;未使用“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1)监理规划针对性不强;安装类监理实施细则缺失,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2)未按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的有关规定。

  (3)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

  (4)防水卷材初次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复试报告未见,即投入使用,监理机构未处置,不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监理员均未录入“实名制”考勤系统;3名专监有效考勤率未达到50%,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1)2名监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过期,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3)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见,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

  (5)旁站记录前后内容雷同;缺少混凝土浇筑方量等重要信息;试块留置组数记录错误,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规定。

  (6)总监5月份有效考勤率仅1天;2名监理员未纳入“实名制”考勤系统;未配备监理记录仪;未使用“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2)危大工程巡视记录不全;危大工程档案资料不全,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

  (3)梁柱节点钢筋隐蔽工程旁站记录未见,混凝土方量、试块组数等重要信息缺失,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规定。

  (4)处于施工主体阶段但地基基础工程尚未进行分部验收;其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不完整,不符合《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

  (5)总监和监理员均未录入“实名制”考勤系统,3名专监6月的有效出勤率均不足50%,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2)监理规划中缺少节能等内容;大多数监理实施细则缺乏针对性,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3)塔吊安拆工程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动态核查记录未见,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4)混凝土浇筑旁站记录中试块留置组数等信息缺失,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5)危大工程巡视记录不全、安全管理资料不全,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6)处于施工主体阶段但桩基工程尚未进行分部验收,不符合《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

  (7)实名制系统中的2名专监与现场专监不一致;1名专监和1名监理员的考勤记录未见,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1)较多监理实施细则缺乏针对性,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

  (2)塔吊的检验检测报告尚未出具,监理即同意投入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的有关规定。

  (4)监理项目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按要求建立,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

  (6)1名专监和1名监理员未录入“实名制”考勤系统;总监5月份考勤10天且有效考勤率为零;2名监理员有效考勤率低于70%;缺少5台监理记录仪;上传的影像资料严重不足且未能反映现场施工情况;存在问题闭合处置记录未见,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

  1.尽快组织整改,依法处罚到位。请各市、区住建部门组织本地区受检项目进行整改,并加强长效管理;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监理机构,各地应尽快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依法立案、依法处理,并录入“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各地住建部门应将落实整改、处理情况等相关书面材料,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至我局建筑业发展处。

  2.强化贯彻落实,提升监督效能。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将我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内容,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到位,并作为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的必查内容;定期在相关信息平台上查看监理单位落实综合改革的情况并做出评价,切实强化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作用。

  3.突出监管重点,强化执法检查。请各市、区住建部门以监理服务价格过低、监理人员有效考勤率严重不足、新进入我市的监理企业承接的监理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监督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加快落实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不断监理工作水平和效能。

  4.坚持举一反三,加强政策宣传。对本次检查发现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建筑材料报审制度执行不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归档不全、关键工序旁站记录缺失或重要信息漏记等问题,请各市、区住建部门举一反三,进一步扩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和覆盖面,督促企业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对于市建筑施工安委办和住建局近期新颁布的文件,要加大宣贯力度,帮助企业提高认识和执行力。

本站 1月13日,总台央视记者从黑龙江省卫健委获悉,2021年1月12日0-24时,黑龙江省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6例(望奎县13例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香坊区3例)。治愈出院确诊病例1例(黑河市爱辉区)。新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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