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性侵案发生5天后,这个最肮脏的行业,终于被挖出来了!

  • 2020-04-22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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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鲍毓明性侵案发生5天后,这个最肮脏的行业,终于被挖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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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事件,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让民间送养、非法收养乱象再次被曝光。

“民间送养”或者说遗弃、拐卖儿童的社会现象,再一次血淋淋的剖开在世人面前,伴随着鲍某某位高权重的社会地位和公安立案疑云,引爆全网。

民间送养的现实土壤

4月11日,一篇题为《记者暗访网络送养:中介建群牵线,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的文章称,在知乎APP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随即找到多条“送养小孩”信息。

记者注意到,在多条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网友。她在头像旁边留下了自己的QQ号码 。

 

记者以“咨询如何领养孩子”为名,加上述网友为好友。随即,记者收到了这位网友的信息。对方称,自己已经“领到”了孩子,“订的时候孕妇才怀孕八个月,现在‘我女儿’一个多月。”

而为了得到这个“女儿” ,上述网友称自己“花了四万元”。

在这位网友的推荐下,记者得以进入一个名为“爱心救助站二”的QQ群。按照网友的介绍,这个群专门“提供送养、收养服务”。按照“群规”,一旦收养成功,当事人必须退群。

记者从群资料中看到,这个群建立于2019年12月,人数有29人(记者在群期间),包括3名管理员。

这3名管理员有着不同的分工。其中,一位名为“客户负责人”的管理员在群里发送了一份名单:“河北,孕,36周,女,低补……广东,孕,37周,男,中补……”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所谓“补”,意即“补偿款”。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理解为送养者开出的“价格”。相应地,“低补”即为“补偿款”低。

 

取名为“爱心救助”的QQ群截图

记者向其中一名管理员询问:“请问是合法领养吗?”

对方的回答是:“合法去福利院,别在这里找。我们不犯法,也不合法。”

随即,记者被移出了群聊。

之后,记者又以咨询领养为名联系上一位“中介”群主。对方表示,自己的资源很多,不光有领养群,还有“假结婚给孩子上户口”群等。

据这位群主介绍,送养者不仅仅是一些未婚妈妈,还有生“二胎三胎的”。此外,被送养的孩子男女都有。记者还被告知,就她经手的送养和收养而言,已出生的孩子比待产的“价格低”,但至少也要“十万起”。

 

记者与一位中介的聊天截屏

而在这位群主看来,通过他们收养孩子,“不是不合法,而是民间领养不受法律保护而已”。

“网络送养”也并非知乎一条途径, 随着“网络送养”出现,一种灰色领养产业正悄然兴起。其实,“网络送养”暗藏法律风险,也折射出传统收养模式的“短板”。现行《收养法》颁布27年,离最近一次修订也已近20年,“收养门槛”过高也久受诟病。

法律规定以下 6 种情况不能送养

1

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2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收养行为并不是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但是由于收养要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与被收养人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维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征得本人的同意。

3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虽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他们仍有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不能将其送养,否则就侵犯了成年人的父母的利益,剥夺了他们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同时也会因为没有子女赡养而把他们推到社会上,由国家和社会负担。

4

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且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孤儿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5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且愿意抚养的,不能送养。

《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例如,父亲死亡母亲送养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如果母亲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祖父母愿意抚养的,母亲不能送养子女;如果祖父母不行使抚养权 ,就意味着祖父母放弃抚养权,母亲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6

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收养法禁止转送养、再送养。

这一精神体现在《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之中。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收养人、送养人同意,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回到原送养人处于行考虑。而原收养人不能成为送养人,把该儿童又送给他人送养。

出卖亲生子女——遗弃?拐卖?无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出卖”的行为,一直以来莫衷一是,这主要是因为频繁变化的刑事政策和各地省情不一样。但目前,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还是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的第17条。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上述17条,可以从以下几个判例中窥见一斑。

(一)拐卖儿童罪

(2017)鲁0406刑初53号

小秦和小李自2003年起同居生活。2007年,小李怀孕后,因家庭问题,小秦与小李商议将腹中孩子卖掉。2008年4月,小李在医院生育一名男婴,经小秦联系,小秦与小李将该男婴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冯卯镇温庄村的小1、小2夫妇。

2013年2月,小李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小秦与小李商议将该女婴卖掉。小秦将卖孩子的打算告诉刘某某,在小刘等人的帮助、介绍下,小秦、小李以28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小司家。

判决:小秦、小李被判处为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各自罚金2万元。

(二)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0)许县刑初字第209号

2009年6月份,小花和小张到小连家商量事情时,得知小连家想抱养一个小孩。小花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小王。小王刚好被小罗托付,为他即将出生的孩子找个买家,并且要2万元营养费。小王赶紧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小花,小花告诉了小连对方要2.5万元营养费。

小罗的孩子出生后,小罗将孩子交给了小连家。小连给了小花2.3万元营养费,小花扣下了其中的5千元,将剩下的1.8万元给了小王,小王将1.8万元全部给了小罗。

法院认为,小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小花从中介绍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小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花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但考虑到小罗出卖的是其亲生儿子,且被出卖后没有遭受不良待遇,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故可依法免除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遗弃罪

(2014)夏少刑初字第73号

2013 年 6 月份,小王通过 QQ 认识了小侯。小侯告诉小王,她离婚后与他人同居怀孕了,找不到男方,想生下孩子送人,让小王帮忙联系愿意收养小孩的人家。后来,由小王和其他几人层层介绍,小化抱走了小侯的孩子,还给了小侯4万元。

夏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小侯在离婚后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产下一男婴,以找不到男婴的生父为由,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拒绝抚养,并出卖给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四)无罪

(2015)利刑初字第00460 号

2012 年 3 月 23 日,在浙江省慈溪市妇幼保健医院,老陆的儿媳妇小路生下了一个女孩。老陆告知周围人,自己想将这个女孩送养。小李和妻子听了,赶紧到医院,提出自己想收养这个孩子。老陆跟他们一起吃饭,详细问了小李家领养孩子的目的,和一些家庭情况。小李说是因为家里的儿媳妇不能生育。随后老陆就把孩子给了小李一家,并且提出:因为儿媳妇为了生小孩,一年多没干活了,希望能给点营养费。小李家就给了3万元营养费。

利辛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老陆的行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且送养、收养没有涉及买卖和获利的内容,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故判决被告人老陆无罪。

 

趁着孩子对这个世界还有期待

请不要辜负他们

目前,“网络送养黑产链”这一话题已登上微博热搜。有网友抨击:“丧尽天良”“人口买卖,明目张胆”;也有网友质疑:“知乎对其app上发布的内容不加审核吗?”还有网友呼吁,“应该报警”“仅封禁账号不解决问题”。

 

网友评论截图

那些小小年纪被亲生父母卖出的孩子,到了一个真正愿意收养他们的家庭,可能还是一个好的归宿。而更多的禽兽父母,根本不管自己的孩子卖出去之后会面临什么样的命运。是被迫做童工?是成为性剥削的对象?这些被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被社会忘记的孩子,以后做出任何犯罪,成为扎进这个高速发展社会的一颗定时炸弹,都显得不足为奇。

鉴于此,加快相关立法修订,在强化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收养条件,仍很有必要,这样或许也能规避更多的“网络有偿送养”在“大道不畅,小道飞扬”中潜滋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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