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海鲜店吃饭自带20只螃蟹让老板处理一下

  • 2023-02-21
  • John Dowson

全文共2856字,阅读大约需要7分。 “他们将肉挂在鱼钩上,通过鱼线让受害人吞进胃里,然后反复拉扯,让受害人饱受折磨,称之为‘钓鱼’”。 干出这种残忍行为的,是四川雅安的董忆黑恶组织。 自2008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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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州,一男子海鲜店吃饭,自带20只螃蟹,让老板处理一下。提前说好20元处理费,最后结账时却多收了400元,店家表示:螃蟹难处理,得按只算,20一只。

  马先生带一家人出门游玩,看见当地有很多卖海鲜的,又新鲜又便宜,就想着买点,一会晚饭的时候,找家店顺便就吃了,于是马先生来到摊位前,买了20只螃蟹。

  晚饭时间快到了,马先生就近选了一家海鲜店,上面写的可以自带食材,代处理,于是马先生就进店询问,自己带的螃蟹能不能处理了。

  等待处理的时候,大家又点了些菜,边吃边聊。不久螃蟹就上来了,味道也不错,非常鲜美,大家都对这顿饭表示很满意。

  吃完后去结账,一看账单一共947元,马先生觉得有些出乎意料,仔细看了明细,其中一项加工费是400元。

  结果店长却说算的没问题,就是400元,螃蟹很难处理,清洗都要好久,再加上还要做熟,20块钱是不可能的,自己说的是20一只。

  马先生表示,自己也不是光让他清洗螃蟹,还点了其他的菜,已经都花了547元,螃蟹洗好后,一锅就蒸出来了,成本也就几块钱,就算要赚钱,怎么能收这么贵?

  况且,自己也是为了要吃晚饭,所以才找了一家店,顺便帮忙处理,就蒸了一下,要是这么贵,那还不如自己拿回家蒸。

  而且一开始不是这样说的,店里也没有明确的价格显示。马先生觉得店家看自己是外地人,想要坑自己。

  店家表示,有的时候,处理一些食材,的确很麻烦,可能是自己一开始没有说清,造成了误解,以后一定会明码标价。

  马先生也意识到,出门在外,用钱要问清楚,不要一听便宜,就掉进了对方的陷阱,还好这次的钱退回来了,不然就白花了这么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马先生对店家提供处理螃蟹的服务的价格产生了错误认识,他认识到是20元,而实际要支付400元,造成了马先生380的损失,可谓损失很大,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依法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我们注意得到,该重大误解产生的原因是店家没有说清楚,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具有过错,应当自担责任,同时赔偿王先生的损失,本案中王先生没有损失,所以不用赔偿,只是处理费就不要收取了。

  《消费者权益保》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众所周知,很多餐馆不准自己携带饮料和酒水,还有的餐馆明显张贴外菜莫入的警示牌,至于原因,主要是赚不到钱,所以让餐馆处理螃蟹,它是很不乐意的,可以理解。

  但是,不理解是不理解,不能漫天要价!更不能开始只说20,用模糊不清的语言忽悠顾客,如果被有关部门认定消费欺诈属实,王先生可以要求赔偿1200元。

  所谓明码标价指的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请注意,处理服务可能并不是所有餐馆有的,自己带东西到饭店要求处理,这样的事情是少数,店家没有标识可以理解,临时达成交易合意,带来了交易的便利性,而要求临时的东西都明码标价,确实不太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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