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典型案例 “采芝斋”商标侵权纠纷案

  • 2023-04-27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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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尊重和维护老字号品牌经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而形成的稳定的市场格局,对于长期以不同形式使用老字号品牌并对其发展作出贡献的在先权利应予以保护,在先使用人仍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

  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在先使用人是否扩大了在先商标的原使用范围,应以其后续扩大使用在先商标行为是否实际增加了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可能性为标准,结合案件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采芝斋)、杭州采芝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采芝斋制造公司)

  苏州采芝斋与杭州采芝斋,均为商品行业的“百年老店”,系知名老字号企业。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苏、杭两地采芝斋先后在不同食品类别上注册了多个标注有“采芝斋”字样的商标。其中,苏州采芝斋于2001年11月在糕点类商品上注册了“采芝斋+图”商标。苏州采芝斋认为,杭州采芝斋在该商标注册后仍将其在先使用的“采芝斋”标识扩大使用于蛋黄酥、绿豆糕等新品糕点和新增门店上以及许可杭州采芝斋制造公司使用,依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扩大商标原使用范围,已构成商标侵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原使用范围不能以在先商标原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类目、使用区域、使用方式以及原经营规模等个别要素是否有所变化予以简单划分。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在先权人是否扩大了在先商标的原使用范围,应以其后续扩大使用在先商标的行为是否实际增加了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能性为标准,结合案件情况作出具体判断。首先,杭州采芝斋长期持续地在糕点类商品上突出使用“采芝斋”商标,其经营的糕点类产品早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由于蛋黄酥、绿豆糕等并未脱离糕点类商品范围,基于对杭州采芝斋糕点商品品牌的认知,相关公众不会因其推出新品糕点,而实质性增加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

  本案所涉门店均开设于杭州市区内,基于杭州采芝斋在该区域内所享有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因系新开设的门店,而增加其误认经营者与苏州采芝斋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能。

  杭州采芝斋许可杭州采芝斋制造公司使用“采芝斋”商标的时间晚于苏州采芝斋注册涉案权利商标之后。虽然杭州采芝斋与杭州采芝斋制造公司在历史渊源上存在较为紧密的关联性,但在法律关系上两者系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相关公众基于对苏、杭两地采芝斋知名度的共同认知,对于“采芝斋”商标第三方使用主体杭州采芝斋制造公司,不仅会认为其生产的糕点类商品与杭州采芝斋存在特定联系,也会误认其与苏州采芝斋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容易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杭州采芝斋制造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苏州采芝斋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苏州采芝斋商标权的糕点商品;杭州采芝斋、杭州采芝斋制造公司共同赔偿苏州采芝斋20万元;驳回苏州采芝斋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及两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老字号企业因权利冲突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判决以尊重与维护苏、杭两地采芝斋历史形成的包容共存、共同发展的格局为出发,秉持“保护在先权利、禁止市场混淆、尊重既有市场格局、有利于老字号品牌发展”的理念,合理地解决了双方的争议。

  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的关于商标在先使用人是否扩大了原使用范围的问题,目前通行的判断方式主要聚焦于在先商标原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类目、使用区域、使用方式以及原经营规模等特定要素方面是否具有了量上的扩张。本案一审判决则将商标在先使用人是否扩大了原使用范围的判断方法,整体归集于“应以其后续扩大使用在先商标的行为是否实际增加了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能性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具有了质上的扩张。这样的裁判思路更接近商标侵权的基本判断标准,无疑更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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