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现场!“昆山砍人案”警方首次公布执法过程视频刀具曝光

  • 2023-01-14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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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一个编剧因为吸一种俗称“”的毒品被抓。于是就有人出来替他说话,说“”是一种软性毒品,对人没有危害。更有人进而说,毒品的危害是被夸大的,其实吸毒就跟人跑步、看世界杯比赛一样,后者也会让人觉得爽,因此上瘾的。那么“”究竟是什么东西?它的毒害究竟有多大?

  的化学名称叫甲基苯丙胺,有四种吸入方式:口服、鼻吸、抽吸和注射。不管用什么方式,都要进入血液中,随着血液循环到达大脑,才会让人产生快感。

  神经递质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叫多巴胺,它的释放会让人产生快感。在我们的大脑中枢有一区域被称为奖励中心,一旦我们从事了某种有利于生存、繁衍的活动,奖励中心的神经细胞轴突就会释放多巴胺,多巴胺穿过突触间隙和树突上的多巴胺受体结合,把快乐的信息传递过去,让我们觉得很愉快,从而激励我们以后继续从事这些活动。在正常情况下,这些多巴胺会很快地从受体上脱离,神经细胞轴突上有多巴胺转运蛋白,把脱离的多巴胺吸收回去,快感也就消失了。

  但是一旦到达奖励中心,情况就变得不正常了。多巴胺浓度急剧上升,会让人产生强烈的快感,而且快感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被代谢掉。这个过程可以持续长达十几个小时。然而一旦快感消失,吸毒者就陷入了极度的沮丧之中,比吸毒之前更觉得郁闷,想要马上再来一剂重新找到快感。

  然而最初的那种快感是难以找回来的。这是因为身体会很快地做出调整,例如减少多巴胺转运蛋白的数量,试图适应多巴胺释放过多的状况。这时就需要不断地加大的剂量才能有快感。最终,大剂量的也没法产生快感,但是又不能不用,否则身体就会出现痛苦。所以到后来,毒瘾患者吸毒主要是为了避免毒瘾发作出现的痛苦,而不是产生快感。如果不吸,很多人在一天之内就会出现痛苦的戒断反应,吸毒时间越长出现戒断反应的时间越快。长期吸食会让吸毒者的精神状态出现严重的问题,例如陷入严重的抑郁,产生威力无比的妄想和受妄想,出现幻觉、精神。

  但的危害还不限于此。多巴胺能与氧气反应产生自由基,自由基能对细胞造成损伤。刺激多巴胺的大量释放和在突触之间的大量累积,就会对神经细胞造成损伤、死亡。所以是一种广泛的神经毒素,会对大脑的结构和功能造成损伤。这些损伤有的是可逆的,在戒毒之后可以逐渐恢复,但是有的损伤在戒毒多年之后仍然存在,有可能是不可逆的永久损伤。造成的大脑损伤会影响到人的认知、记忆和运动能力。还能对造成其他方面的伤害,例如会让血压急剧升高,长期使用会对大脑中的血管造成永久性损伤,加大了导致中风的风险。还有,不管用什么方式吸食,长期吸食的人牙齿都会受到永久性损伤、脱落,有一口特殊的烂牙。

  通过绑架的奖励系统,短时间内让人产生快感,然而它对人的心理、生理的毒害却是长期的、巨大的,绝不是什么“软性毒品”。而且一旦吸食成瘾,就很难戒掉。目前没有有效的药物能够帮助戒掉,只能通过改变生活方式和接受行为疗法的长期治疗。戒毒的关键是要摆脱吸毒文化圈,与毒友绝交,避免再接触到毒品,想吸也得不到毒品。如果那些吸毒的娱乐明星还混娱乐圈,关十年也没用,放出来了照样吸。吸毒成瘾是一种没法治愈的慢性病,关键是用各种手段尽量延长复发的时间,能延长到死前都不复发,才算成功。一入毒门深似海,绝不要出于好奇去尝试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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