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嫌疑人竟是苏州在校大学生“网络诈骗”数额过亿

  • 2023-03-12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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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苏州警方和安徽天长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电信诈骗案件,12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大学生。

  警方调查发现,多名嫌疑人以网络诱赌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嫌疑人受害人参与网络,实际上所谓网站的后台操纵者可以随意控制输赢,修改账户余额。诈骗团伙先让受害者小赢一点,然后全部输光,再由“导师”诱骗受害人“充值返现”,越骗越多。当受害人想退出时,才发现网站根本无法提现。该案诈骗数额十分巨大,仅仅报案受害人其中一人的被诈骗资金就达到91万元。

  经过前期侦查,警方确认此案犯罪组织架构底层成员均为江苏省苏州市某职业学校在校大学生。嫌疑人杨某通过同学关系或者朋友介绍,招募多名本校大学生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为了作案,杨某在校外租住一套四室两厅的商品房作为“工作场所”,让招募来的大学生以500至1500元的价格在社会上收购以及配套的U盾和手机号提供给自己,自己再加价提供给上线诈骗团伙用于网络平台诈骗,从中收取分成。杨某则定期给其招募来的学生发“工资”。

  2020年3月24日晚,专案组民警迅速冲进杨某的出租屋,现场控制了6名嫌疑人,从屋内搜出大量的手机、以及电脑,但杨某恰好外出。民警在出租屋内埋伏等待,3月25日凌晨,杨某等其余6名嫌疑人回来时悉数落网。

  据办案民警介绍,该案中仅一张二级涉案几个月的资金流水就有1000多页,涉案金额上亿元!犯罪嫌疑人杨某的上线是家族式犯罪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的前期工作,境内由杨某收取和转移资金,境内、外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特大“网络诱赌”诈诈骗犯罪。目前,杨某等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件涉及网络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本案中被刑事拘留的大学生在“网络诈骗”中是否存在“诱导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针对被教唆人犯罪的处罚规定。如果确实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构成犯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存在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等等情形的,还会酌情从重处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随着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现实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网络世界仍然要受到现实法律规则的制约。作为大学生,大部分都已经是成年人,在法律上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做人做事都要有长远的目光,若因眼前的小营小利,走上犯罪的道路有可能毁了自己的人生,得不偿失。

  大学毕业生往往涉世不深,没有什么社会经验,再加上现在工作难找,求职心切,“骗子公司”往往有着华丽的包装,懵懂的大学生往往很容易上当受骗,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在这一类案件当中,有些大学生其实也是受害者。

  1.往往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文化公司、网络科技公司等名义注册,经营股票、期货、区块链、虚拟币等业务;

  3.招聘大量电话销售、微信销售业务员,每天的任务就是通过电话、微信、QQ做推广和营销来拉人头;

  5.工商信息上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符,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老板,反而你完全不认识,频繁更换经营场所;

  最后还是多啰嗦一句,在求职阶段,务必擦亮双眼,提高警惕,提升防范意识,多方求证核实,要不然,今天去上班,明天上班房,可不是闹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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