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

  • 2022-11-03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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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0〕166号)要求,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苏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市有关部门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苏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见附件)。

  苏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推动、落实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管日常工作;各单位联络员负责与协调机制办公室建立日常性工作联系,全面落实协调本单位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对医疗卫生专项经费使用和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进行监管,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管。

  市医保局负责拟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以及承办医保补充项目保险机构的相关服务行为。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苏州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和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定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情况和交流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工作;制定各部门之间联合执法、合作事项。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联络员工作群,加强日常监管信息通报共享。各成员单位开展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活动情况,应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管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工作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涉及多部门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监督执法工作,由牵头部门提出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联合开展执法活动。

  (四)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参加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对各市(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等情况开展督察。

  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谭伟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施蓉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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