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ners maketh man——看电影说翻译

  • 2023-05-14
  • John Dowson

  昨天去看了《王牌特工2》,早上起来补课《王牌特工1》。打架之前都会出现这句话:Manners maketh man,酷的不行。这个系列表面上看是娱乐化的特工动作片,可整体就如片中主角所在的组织的名称那样Kingsman——皇(王)家(的)绅(男)士(人),弥散着一种贵里贵气的中二气质。

  上周没有更新,因为跑完半程马拉松实在是累得可以。整个星期都在调整身体状态,到今天,总算不嗜睡了——经过自然数百万年进化来的这副身体,可称杰作,它是世界上最神奇、精确的有机系统之一,有力例证之一就是:睡眠是身体自我修复的最好方式。身体虽然在休息着,大脑却没有停下。早就说过,整个十一长假,两部电影四部小说,读后感观后感慢慢来,今天就说说《单恋》。这是一个关于性别认知的故事。去掉其中“性”的卖点,剩下的是这本小说的精髓:莫比乌斯环。

  性别、星座、血型、性格……这些标签把世界装入格格正正的框架内,其实这个世界就像一个莫比乌斯环一样,每一个标签不过是它正对我们的那一小段,而当我们聚焦那一小段的时候,对于其他的部分,其实并不是看得非常清楚,甚至对于这一小段在环上处于怎样的位置,我们也是不清楚的,但千万别把这一小段当做整个环。

  听过不少股东之间的恩恩怨怨,大小股东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委屈得不行。单一地理解把法律作为调整社会某一方面的事务的规则,进而根据根据标签化的认知将法律简单地理解为(应当)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这是极不科学的想法。

  用法律规则设置对一方的保护,反过来看就是对相对方的行为的可能性的“侵夺”,而这种“侵夺”并非源于双方实力对比和利益交换,而是国家强制力的背书,被“侵夺”方必然在心理上产生抗拒。法治之下,如何让在法律“侵夺”主体行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能够让主体仍然对法律保持敬畏并且愿意服从?唯一具有实操意义的方法就是在实体规则的制定、理解和适用上,维持争端双方的对等地位,而只在程序性事务上,对实力(能力)相对弱的一方适当地减轻其负担。凡是出现举证责任倒挂的地方,负担比较重的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是被公认的具有更强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以及约束(管理)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一方。比如行政争议案件当中的行政主图、劳动争议案件当中的用人单位——通常是“命令-服从”行为模式当中的命令方——通俗地说,作为管事儿的,总不能水平比被管的还差吧。

  大小股东之间亦遵循这样的原则,只不过是从反面。股东之间不是“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公司制度下,金钱面前人人平等,股东之间遵循的是资本多数决的游戏规则,其间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弱势方。残酷的商业竞争的底层架构决定了公司法中,股东争端总体上不存在举证责任倒挂,依旧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程序原则。如前所述,如果仅仅因为是小股东(钱少)就给自己贴上弱势的标签而呼喊法律给予更强的保护,这是这是极不科学的。简单地说,愿赌服输,小股东仅仅因为钱少就受欺负,是应该的。

  这是不是说小股东就没法逆袭了呢?非也。大小股东之间的博弈就像是一个莫比乌斯环,当我们聚焦“资本多数决”这一段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其他部分:“资本多数决”发生在股东会以及受到累积投票权影响的董事会上,而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以外的地方,正是大股东优势最弱的地方。投票,可以用手也可以用脚,这点股东会以外的事儿,已经被写在公司法里面了;而没有写在公司法里面的是——手,可以用来投票也可以用来干活。公司存在的意义是赚取利润,而利润不是投票投出来的。

  金钱面前人人平等,谁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谁就养活了公司中更多的人,谁就实际控制了公司,至于投票权,最终的意义,也不过是控制公司,而已。事情真到了这一步,已经不是小股东要不要逆袭的问题,而是小股东要不要自立门户、大股东留不留得住的问题,毕竟一个只会紧紧攥着印把子的大股东和一个只会在股东会上强调自己意见的小股东一样讨厌。

  写到这里,开始的那句话“Manners maketh man”,我突然想到了一个适合股东博弈的翻译:自强者,君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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