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酒吧初识即“坦诚相见”一次不够再来一次却被告

  • 2023-03-05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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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酒吧初识即“坦诚相见”,一次不够,再来一次却被控告。到底是初体验不好,“屡试”很不爽?还是男方做了冤大头?抑或是有人在玩“仙人跳”?

  2021年7月31日晚,男子取某在某酒吧上班过程中,结识了来闲玩的女子芬某。二人相谈甚欢,还互相加了微信。8月1日凌晨1时29分许,取某将芬某约到其宿舍内同宿,而芬某也很直接,很爽快地答应了,于是随取某来到宿舍。一时间,干柴烈火直奔主题。

  但一次过后,芬某准备离开。而取某似乎还没有尽兴,还想再来一次。于是,取某抱住芬某并亲吻,因芬某不愿意再发生一次性关系,就先后咬了取某的舌头和脸部,直至取某一巴掌打在芬某脸上,芬某才停止撕咬。经司法鉴定,咬伤伤情达到轻微伤。

  人心不可测,对于这起案件中的女主角芬某,究竟出于什么想法,为什么有了第一次却奋力反抗第二次,我们不得而知。只是隐隐觉得取某可能有点可怜。

  正常的酒吧交往,既然有了第一次,肯定是有喜欢的基础,即便是时间有点短,再想要第二次,女人就算不愿意,也未必会去报警称自己被侵犯。前几分钟还缠绵在一起,过了几分钟怎么就翻脸告人呢?是女人的脸真的比翻书还快吗?

  芬某的内心真意没有认定,我也就不便多说什么。但是对于取某最终的刑事认定,其实,他也并不冤,按照法律规定,确实该当入罪。

  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女子的性权力保护程度较高(即使这样,事实也确实存在有些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或者得到救济却遭人非议,更有甚者大谈“被害人有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在这个案子里,取某采取了抱住芬某强行亲吻、掌掴芬某的胁迫手段,虽然掌掴芬某是因为芬某撕咬其嘴巴和脸部,并且构成了轻微伤,但是起因还是取某强行发生关系。取某的行为达到了罪的犯罪构成标准,因而入罪。

  至于说是既遂还是未遂,不影响这个罪名的成立。经过上述一系列纠缠,取某终止了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未遂。

  本案中,芬某是主动来到取某的宿舍,并积极主动与取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不光是在取某看来,作为旁观者,同样觉得一切水到渠成很顺利。于是,觉得第二次也是顺其自然理所应。

  所以,切莫以身试法,不要以为同床就能共梦,就可以随便强来。不管是因此坐牢还是赔钱,自己都是吃亏的那一方。

本站 心安即是归途 窗外冷雨潇潇,北风凛冽,我安坐书桌前,享受写作的时光。这是一件幸福的事,无论外面怎样吵杂,我充耳不闻,听见的只有自己心灵的声音。繁华若梦,岁月静好,于万丈红尘中,只闻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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