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吴江目前只有这些校外培训机构有办学资质!

  • 2022-12-12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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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求,苏州市教育局向社会集中公布了截至2018年10月30日经全市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答:重点规范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行为;集中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肃查处中小学校和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区成立由教育、人社、市场监管、民政、公安、住建、、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区镇两级多个联合执法小组。各联合执法小组以“联合行动,首先告知,分别执法”的形式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答:集中整治工作将严格按照苏纪发〔2018〕13号文件提出的八个“一律”要求,对违规违法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对存在“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并整改不到位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通过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一律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一律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

  7.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 3 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的,一律退费整改。

  答: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屋、消防、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公安、消防、住建、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恢复办学。对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培训机构要清退所收取的培训费并妥善安置在册学员。

  答:对“无证无照”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联合执法小组将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其办学行为,责令其清退所收取的培训费用并妥善安置在册学员。

  答: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机构,停业整顿后教育部门将指导其办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将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活动。拒不整改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能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答:对经查处拒不整改、行为恶劣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执法小组将联系有关部门持续对其采取停水停电的强制措施,直至其停业整顿。对于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举办者处理善后事宜不力从而引发学生家长投诉或群体性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做到双证齐全,才能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知识培训活动。

  答:根据《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苏教民社〔2018〕16号)文件精神,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凡冠名“培训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要不小于500平方米(吴江区不小于300平方米);二是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有安全隐患以及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必须有住建部门出具的可以用于教学的房屋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以及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消防合格证明;三是培训班次数量设置要合理,保证同一培训时段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答:对于2018年4月10日之前在工商部门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持有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以及其他无办学许可证或无营业执照,基本符合设置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如装修额未满30万,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可在线提交消防安全认定申请()。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向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手续。

  答: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目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学科类教师已报名参加2018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的可继续任教,考试通过取得资格后,培训机构可继续聘用;考试未通过未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也未报名参加2018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的学科类教师,培训机构不得再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已通过“培训教育行业教师专业水平认证”的培训机构在职教师,取得截止时间可延后一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答:有。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答:市教育局、市信用办将联合制定《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一方面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公布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另一方面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把黑名单机构相关负责人、授课教师、社会组织信息等录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这将对其信用状况造成影响,同时我们还将取消以上个人和组织申办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在内的民办学校资格。

  答: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仅以未成年人托管照看服务为主的托管机构(晚托班、放心班等),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也不得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活动。

  答:今后将着重建立以下几项机制:一是明确机构设置标准;二是形成先证后照的联合会办机制;三是完善日常监管和年检机制;四是推行黑白名单制度;五是健全学校规范管理和课后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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