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网约车细则征意见: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车辆必须为本市号牌

  • 2022-12-28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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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0月20日)下午3点,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这份实施细则,苏州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具备:“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苏州市户籍或持有苏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等要求。

  据介绍,《实施意见》主要涉及全面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规范经营权管理、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推进行业转型升级、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六个方面内容。此次改革首要原则就是“乘客为本”。

  二是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在私人小客车合乘方面,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在此基础上,苏州还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并禁止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未来,苏州市将视情况择机出台专门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实际,苏州细化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旨在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乘客与驾驶员合法权益。

  同时,苏州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具备:“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要求。苏州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要求。

  涉及公共安全,苏州还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等要求。

  由于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实行明码标价的要求,结合网约车实际运营特点,苏州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乘客使用的客户端上显示运价规则,便于乘客实时掌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的解读:

  答:《实施意见》的制定,旨在促进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客运市场环境,推动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主要涉及:全面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规范经营权管理、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推进行业转型升级、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六个方面内容。

  答: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已进行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苏州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答:此次改革首要原则就是“乘客为本”。一是合理增加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供给,切实缓解城市“打车难”;二是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三是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四是优化供给结构,满足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

  答:苏州在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一是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二是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答: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在此基础上,苏州还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并禁止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未来,我市将视情况择机出台专门规定。

  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苏州细化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旨在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乘客与驾驶员合法权益。

  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苏州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具备:“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要求。

  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苏州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要求。

  答:网约车经营服务和巡游车经营服务一样,提供的是针对公众的客运服务,涉及公共安全,苏州还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等要求。

  答:由于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实行明码标价的要求,结合网约车实际运营特点,苏州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乘客使用的客户端上显示运价规则,便于乘客实时掌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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