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 2023-03-03
  • John Dowson

寻衅滋事、暴力伤医……21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云某某伤医案宣判,云某某被判管制1年。 2020年2月12日,云某某到内蒙古某医院进行检查,因其不久前从外地返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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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富淼转债”自2023年6月2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

  公司现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富淼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7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4.08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035.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号)文同意,公司4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3年1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富淼转债”,债券代码“118029”。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富淼转债”自2023年6月2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科创板可转债的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

  为公司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因自身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而导致其所持可转债无法转股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投资者如需了解富淼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2022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拟以人民币0元的对价从上海前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前宇”)处取得苏州毅和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和新材料”、“基金”)8.5%的份额(对应出资额人民币1,700万元,尚未实缴),并以自有资金承担上述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700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

  2、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刚曾在最近12个月内担任交易对方上海前宇董事,上海前宇系公司的关联方。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化工”)持有毅和新材料25%的份额,本次对外投资属于与关联法人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风险提示:(1)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存在未能找到合适投资标的的风险;(2)基金在后续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法规政策、行业环境、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且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3)基金运营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但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公司出资额为限;(4)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等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基于长远战略目标规划,为进一步拓展新材料领域的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拟参与投资苏州毅和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成立于2021年8月27日,基金规模为20,000万元人民币。基金主要聚焦化学新材料领域,围绕电子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化工材料等重点领域和相关产业链关键环节,投资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基金投资的电子材料及生物化工材料领域与公司高选择性分离膜及功能性单体等主营业务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和协同性,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前瞻性布局,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公司拟以人民币0元的对价从上海前宇处取得毅和新材料8.5%的份额(对应出资额人民币1,700万元,尚未实缴),并以自有资金承担上述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700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刚曾在最近12个月内担任上海前宇董事,上海前宇系公司的关联方。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飞翔化工为毅和新材料合伙人之一,持有25%的份额,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属于与关联法人共同投资,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熊益新、曹梅华、庞国忠、吴邦元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的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未发生对外投资相关的关联交易。除上述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上海前宇未发生关联交易,公司与飞翔化工及公司实控人施建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发生非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2021年实际与飞翔化工及公司实控人施建刚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418.74万元,预计2022年与飞翔化工及公司实控人施建刚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1,315万元并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8、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2年末,总资产为18,567.35万元,净资产为9,854.07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3.66万元,净利润为-182.8万元。

  除前述关联关系外,上海前宇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上海前宇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交易及共同投资。

  8、2022年1-9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2年9月末,总资产为102,599.46万元,净资产为53,378.74万元,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378.11万元,投资收益为5,936.81万元,净利润为5,931.45万元。

  除前述关联关系外,飞翔化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飞翔化工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1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186.49万元,净资产12,186.49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369.89万元。

  14、本次交易前,毅和新材料合伙人飞翔化工、上海前宇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基金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上海前宇向公司转让毅和新材料8.5%份额的交易中,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15、本次交易标的为毅和新材料8.5%的份额,其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程序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除本次共同投资毅和新材料外,苏州一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苏州一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除本次共同投资毅和新材料外,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除本次共同投资毅和新材料外,苏州毅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苏州毅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除本次共同投资毅和新材料外,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除本次共同投资毅和新材料外,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除本次共同投资毅和新材料外,苏州华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苏州华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除本次共同投资毅和新材料外,汕头市科臣智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汕头市科臣智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投资期届满后至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的期间为退出期(“退出期”)。尽管有前述规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退出期两次,每次1年(单称及统称“延长期”)。如因投资项目退出需要,合伙企业经营期限需继续延长的,该等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普通合伙人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本协议签署时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管理人为苏州峰毅远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投资咨询、运作、运营管理等服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2)此后,退出期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二(2%)。且合伙企业应以相应日历年度第一日尚未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为基数向管理人支付该年度的管理费;延长期如需收取管理费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投资策略:合伙企业主要聚焦化学新材料领域,围绕电子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化工材料等重点领域和相关产业链关键环节,对该行业领域内机构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5名委员组成,由苏州一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合伙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及投资退出等相关重大事宜,均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投资机会及投资退出机会进行专业的决断,并负责规划、制定合伙企业的投资方案及实施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一人一票进行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事项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五分之四(含)以上表决通过。

  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应在合伙企业收到该等收入并确认无法律、税务等分配障碍后的九十(90)个工作日内及时分配,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分配,原则上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时进行分配,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决定,在分配项目处置收入或投资运营收入同时进行分配。

  以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为前提,就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在做出合理预留(为支付合伙费用、偿还债务和其他义务所做必要拨备)后,应当首先在参与该项目的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并将划分给普通合伙人的部分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就按照本项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划分给参与该项目投资成本分摊的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照如下顺序在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做进一步划分并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回收分配: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累计取得分配总额等于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如有余额,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累计取得分配就其在上述第1)项下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实现每年复利8%的收益率(“优先回报”),计算期间自该有限合伙人相应出资缴付实际到账之日起至其收回之日止;

  3)如有余额,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按照本第3)项收到的金额等于上述第2)项中的优先回报金额/80%*20%;

  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的亏损,由参与该项目投资成本分摊的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在该项目投资成本中所分摊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其他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本次交易公司拟以人民币0元的对价从上海前宇处取得毅和新材料8.5%的份额(对应出资额人民币1,700万元,尚未实缴),并以自有资金承担上述未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700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拟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后与上海前宇签署相关《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苏州毅和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张家港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2MA26Y2EY43;

  转让方上海前宇系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海前宇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400万元,实缴1,700万元;

  转让方上海前宇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人民币1,700万元整(对应认缴出资额1,700万元,实缴出资额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富淼科技;

  合伙份额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完成后,受让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受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并承担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转让方上海前宇向受让方富淼科技转让上述合伙份额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0万元。为免疑义,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合伙份额中尚未实缴的出资即1,700万元由受让方富淼科技承担出资义务。

  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应当及时向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或管理人(如适用)申请办理合伙份额变更登记,将受让方登记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6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合伙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以使合伙企业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受让方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新的工商登记文件。

  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不涉及公司向关联人支付款项、债务重组、债权债务转移、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及其他特别安排。

  毅和新材料重点投资于新材料领域,主要投资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新材料领域的全产业链布局,充分发挥双方优势,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以公司自有资金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基金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存在未能找到合适投资标的的风险;(2)基金在后续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法规政策、行业环境、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且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3)基金运营还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但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以公司出资额为限;(4)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等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出具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及管理机制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汉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参与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和协同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所载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22年年度的定期报告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以上财务数据及指标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但未经审计,最终结果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

  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16.97亿元,同比增长16.83%;利润总额1.48亿元,同比增长18.0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6亿元,同比增长27.04%。基本每股收益1.13元,同比增长25.5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75%,同比增长1.64个百分点。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25.35亿元,较本期期初增长37.19%;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5.06亿元,较本期期初增长7.98%。

  1. 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受水溶性高分子及功能性单体销量的增加以及新收购的苏州京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合并所致。但主要原材料DAC与煤炭的价格上涨以及受疫情影响公司能源外供销量的减少,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

  2. 报告期公司加大新技术与新工艺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增长明显。汇率变化导致公司汇兑收益增长明显。报告期因苏州京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股东承诺业绩未达成导致公司尚未支付的股权收购款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与商誉减值计提增加。

  1.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较本期期初增长37.19%,主要系公司收购苏州京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导致合并范围内新增一家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完成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收到募集资金所致。

  2. 报告期内,公司以13,051万元收购苏州京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形成商誉。受新冠疫情及主要原料丙烯腈价格大幅波动的影响,公司通过苏州京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江苏昌九农科化工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未来盈利能力。根据苏州京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分析,商誉出现减值迹象,报告期拟计提部分商誉减值。同时公司将与苏州京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相关的尚未支付的股权收购款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并于报告期末结合承诺业绩实现的相关情况,确认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该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本公告所载公司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站  2月19日,江苏苏州市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六场新闻发布会,苏州市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顾海东通报:今日0时至15时,苏州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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