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育制度

  • 2023-04-13
  • John Dowson

  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实施教育的机构体系及其组织运行的规则。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整套规则,如各种相关的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

  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总和。具体而言,教育制度应包括生活惯例习俗、教育教学制度、学校教育制度(学校管理制度)、教育行政体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价值理念。

  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它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教育制度的核心部分与主体。

  历史上曾经历过从非正式教育到正式非正规教育,再从正式非正规教育到正规教育的演变过程。正规教育的主要标志是近代以学校系统为核心的教育制度,又称制度化教育。以制度化教育为参照,之前的教育都归为前制度化教育,之后的则成为非制度化教育。因此教育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前制度化教育到制度化教育再到非制度化教育的过程。

  教育实体的出现,意味着教育形态已趋于定型。教育实体的产生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它属于形式化的教育形态。

  1.教育主体确定;2.教育对象相对稳定;3.形成系列的文化传播活动;4.有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等;5.由以上因素结合而形成的独立的社会活动形态。

  当这些形式化的教育实体的特点比较稳定并形成教育的简单要素时,教育初步定型。因此,教育实体化的过程是形式化的教育从不定型发展为定型的过程。

  近代学校系统的出现,开启了制度化教育的新阶段。从17世纪到19世纪末,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起近代学校教育系统,大致说来,严格意义上的学校教育系统在19世纪下半期已经基本形成。教育实体从简单到复杂、从游离状态到形成系统的过程,正是教育“制度化”的过程,学校教育系统的形成,即意味着教育制度化的形成。

  制度化教育主要所指的是正规教育,也就是指具有层次结构的、按年龄分级的教育制度,它从初等学校延伸到大学,并且除了普通的学术性学习以外,还包括适合于全日制职业技术训练的许许多多专业课程和机构。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制度化的教育指向形成系统的各级各类学校。

  中国近代制度化教育兴起的标志是清朝末年的“废科举,兴学校”,以及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教育宗旨和近代学制。

  非制度化教育相对于制度化教育而言,它针对了制度化教育的弊端,但又不是对制度化教育的全盘否定。非制度化教育相对于制度化教育而言,改变的不仅是教育形式,更重要的是教育理念。非制度化教育所推崇的理想是:“教育不应再限于学校的围墙之内”。库姆斯等人陈述的“非正规教育”的概念、伊里奇所主张的“非学校化观念”都是非制度化教育的代表。提出构建学习化社会的理想正是非制度化教育的重要体现。

  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动力资源的开发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给现代社会经济、、军事、文化带来了一系列的急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急剧的变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学校教育制度的改革,大致有五大趋势:

  学前教育作为我国学制的第一个环节,具有极其重要的重要。一直以来,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衔接凑存在不太紧密的问题。因此,现代教育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加强学前教育及其与小学教育的衔接。例如,科学划分儿童的学习阶段、把小学和学前的监管工作统一起来等等。

  ①提前实施义务教育,即把学前教育的后期与义务教育的前期有机地衔接起来,改变以前那种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相互脱节的情况;

  ②义务教育向后延伸,就是逐渐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把义务教育的后期教育或义务教育后的教育同职业技术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②职业教育普通化:在职业技术学校增加普通教育课程,为学生打下更好的文化科学基础,增强对未来职业的适应能力;

  ①终身教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终身教育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纵向上讲,终身教育包括一个人从生到死的各个阶段的教育,而不仅仅是指学校教育阶段的教育,它强调教育的不间断发展,强调教育的连续性。二是从横向讲,终身教育包括教育的各个方面、各项内容,强调各种教育之间的有机联系,强调教育的整体性。

  现代学制最早出现在欧洲。欧洲资本主义工业后,现代学校迅猛发展,它一方面由古代的中世纪大学、古典文科中学发展转化而来,一方面又建立了从小学到中学(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的新学校。学校的类型不断增加,体系不断完善,到19世纪末,现代学制逐步形成。现代学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双轨学制,二是单轨学制,三是分支型学制。原来的西欧属双轨学制,美国学制属于单轨学制,苏联的学制属于分支型学制。

  以英国的双轨制典型为代表,法国、前西德等欧洲国家的学制都属这种学制。在18、19世纪的西欧,在社会、经济发展及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影响下,由古代学校演变来的带有特权痕迹的学术性现代学校和新产生的供劳动人民子女入学的群众性现代学校,都同时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于是就形成了欧洲现代教育的双轨学制,简称双轨制。双轨制一轨自上而下,其结构是大学(后来也包括其他高等学校)——中学(包括中学预备班);另一轨从下而上,其结构是小学(后来是小学和初中)——其后的职业学校(先是与小学相连的初等职业教育,后发展为和初中相连的中等职业教育)。

  双轨制有两个平行的系列。这两轨既不相通,也不相接,最初甚至也不对应,因为一轨从中学开始,一轨只有小学。这样就剥夺了在群众性小学上学的劳动人民子女升入中学和大学的权利。后来,群众性小学发展到了中学,才有了初中这个相对应的部分。欧洲国家的学制都曾是这种双轨学制。

  美国的现代学制最初也是双轨制,但美国历史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发展不同,因此,学术性的一轨没有充分发展,群众性的新学校迅速发展起来,从而开创了从小学直至大学、形式上任何儿童都可以入学的单轨制。这种学制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在形式上保证任何学生都可以由小学而中学直至升入大学。

  分支型学制也称中间型学制或是“Y”型学制,这种学制既有上下级学校间的相互衔接,又有职业技术学校横向的相互联系,形成了立体式的学制。

  学制是学校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完整体系的学制是以现代学制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现代学制建立比欧美现代学制的建立晚,到清末才出现。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列强的疯狂侵略和国内资本主义势力的兴起,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对延续几千年的封建教育制度进行改革,采取“废科举,兴学堂”的措施,开始了中国现代学制改革。

  中国首次颁布的第一个现代学制,是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由当时的管学大臣张百熙起草,公布于壬寅年,故称壬寅学制。该学制只颁布而没有实施,主要以日本为蓝本。

  1903年,清政府任命张之洞、荣庆、张百熙三人重新修订,拟定《奏定学堂章程》,并于1904年1月颁布执行,又称“癸卯学制”。该学制分为三段五级。第一段为初等教育,分初等小学堂(5年)和高等小学堂(4年)两级;第二段为中等教育,中学堂为5年;第三段为高等教育,分高等学堂(大学预科3年)和大学堂(3~4年)。7岁入学,28岁毕业,年限很长。

  该学制主要承袭了日本的学制,是以洋务派思想为指导的,是中国第一个颁布并实行的现代学制。另外,该学制还规定不许男女同校,轻视女子教育,体现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特点。

  辛亥后,南京临时政府对旧学制进行修订,颁布了壬子癸丑学制。该学制明显反映了资产阶级在学制方面的要求。第一次规定了男女同校,废除读经,充实了自然科学的内容,将学堂改为学校。该学制缩短了普通教育3年,同时,在实业教育之外,增设了补习学校,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学制。

  1922年,在当时北洋军阀统治下,留美派所主持的全国教育联合会,以美国学制为蓝本,颁布了“壬戌学制”,又称新学制或六三三学制。中小学实行“六、三、三”三段,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此后,政府于1928年就学制做了些修改,但基本上继承了“壬戌学制”,并一直沿用到全国解放初期。

  从清末“废科举,兴学校”,到统治结束,经历了近半个世纪,其间学制也有所变动。但是,由于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没有改变,决定了旧中国的学制带有鲜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使教育适应新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在社会发展不同阶段颁布一系列新学制。

  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标志了我国学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新学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教育(3~7岁);初等教育,包括儿童和的初等教育,儿童初等教育7岁入学,年限5年;中等教育,包括中学、业余工农速成中学、业余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门学院、专科学校、各种学校和培训班。

  该学制体现了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学校面向工农的原则;体现了教育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原则;体现了方针、任务的统一性与方法方式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958年9月,中央和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现行的学制是最需要积极地和稳妥地加以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多快好省地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动员一切积极因素”。该指示提出了学制改革的“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和“三个结合”、“六个并举”的具体办学原则。

  “六个并举”是: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普及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包括函授学校、广播学校)并举;免费教育与收费教育并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改变教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状况,1985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幼儿教育(幼儿园):招收了3~5岁的幼儿,进行启蒙教育,使他们身心得到全面发展,为接受小学教育打下良好基础。

  (2)初等教育:主要指全日制小学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对儿童实施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接受中等教育打下了基础。

  (3)中等教育:指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业余中学。对学生实施全面发展教育。一方面为国家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另一方面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中等专业学校的修业年限多为3~4年,技工学校的修业年限多为2~3年。

  2.从类别结构上看,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可划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教育和特殊教育5个大类。

  2010年5月教育部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今后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要贯彻“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二十字方针,即: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把育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为国民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

  到2020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两基本、一进入”,即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在学制方面,纲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学制方面的发展任务:

  【知识拓展】“两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两重”,建设好一批重点学校和重点学科。“双基”,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

  由于社会生产里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动力资源的开发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给现代社会经济、、军事、文化带来了一系列的急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急剧的变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学校教育制度的改革,大致趋势有:

  自从法国教育家保罗·朗格朗(被称为“终身教育之父”)的《终生教育引论》(1970年)问世以来,终身教育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义务教育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

  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此为义务教育的开端。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有关统计资料,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近60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大体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以后正式颁行的国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985年5月27日《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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