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

  • 2023-04-03
  • John Dowson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破产管理人的

  本院拟裁定受理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方林业公司”﹚、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方木结构公司”)破产重整案,鉴于园方林业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园方木结构公司系园方林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案件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一家社会中介机构一并担任两公司破产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园方林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日,登记机关为剑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鸣。园方林业公司设立之初为民营企业,经历多次股权结构变更,现为国有控股公司,股东为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6.2%﹚、贵州园方木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36%﹚、深圳市威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91%﹚、贵州黑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18%﹚、贵州新结构林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44%﹚、贵州度林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1%﹚。公司注册资本538050000.0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C;营业期限2011年3月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林业投资和管理,林木营造和良种培育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林木良种的管理咨询服务。杉、松、人工阔叶:人造板加工、销售。对外贸易,从事货物代理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园方林业公司有子公司一个即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含园方木结构公司﹚原有职工299人,现有职工4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签订劳务合同返聘人员7人。

  根据园方林业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贵州剑河园方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前专用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280140号),截止2021年5月31日,园方林业公司资产合计730,106,042.07元,负债合计788,981,425.68元,所有者权益为-58,875,383.61元。

  园方木结构公司系园方林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2日,登记机关为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险峰。注册资本50000000.00元﹙实缴出资10350000.00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6DM7877F;营业期限2016年7月1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公司原有员工11人均已离职(法定代表人龙险峰计入园方林业公司员工),现有解除劳动合同后签订劳务合同返聘人员1人。

  根据园方木结构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自投产以来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贵州园方木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前专用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280215号),截止2021年5月31日,园方木结构公司资产合计73,113,450.91元,负债合计95,524,201.78元,所有者权益为-22,410,750.87元。

  担任管理人的重点风险提示:案件涉及财产情况复杂、债务较大、债权人人数较多,同时涉及到林权流转量大。

  (一)申报机构为已编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2020年﹚中具有一级破产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次选任管理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二)申报机构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六)申报机构应保证组建的管理人团队中至少有4名及以上成员具有参与过本案相同破产程序(清算、重整或和解)案件的工作经验,并承诺在债务人企业住所地设立管理人办事机构。如本案破产程序依法转换,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及时调整人员,确保至少4名及以上成员具有参与过调整后破产程序的工作经验。如指定的管理人不能满足团队成员经验要求,以及未按承诺设立管理人办事机构的,本院将撤销指定,并根据本次竞争排名,依次在备选管理人中重新指定管理人。申报机构指定的团队成员达不到上述要求,或未提交设立管理人办事机构的承诺的,视为未通过资格审查;

  (七)本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管理人完成工作的时限,以及管理人的报酬和履职费用。申报机构报名时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按照本院确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有关工作、接受本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和履职费用。申报机构未提交该承诺的,视为未通过资格审查。

  有意参加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填写加盖公章的“邀请函回执”、“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提交本院,同时提交电子版。逾期未向本院提交竞争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申报管理人的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一式7份,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资料应装订成册,并编写页码、目录,自行封存后提交本院。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管理人团队的建制情况、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职工人数、是否具有与本案企业产业相关企业破产案件办理经验、是否具备破产重整工作经验、个案工作特色及亮点等;

  3.拟委派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以及拟派驻债务人企业住所地相关人员情况;

  5.申报机构如被指定为管理人后所拟定的破产重整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维稳预案、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11.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再担任管理人,并将被列入管理人黑名单。

  报名时间:申报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报名(即报名时间为10月28日-11月3日),报名截止时间为报名期限届满之日17时30分。

  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接受网络和邮寄报名。申报人可通过网络邮箱投递电子材料,以公章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盖公章的,投递材料成功视为参加报名。投递邮箱:;邮寄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仰阿莎西大道6号(剑河县人民法院)。若申报机构不足3家,则依法再次公告。申报机构可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到本院进行咨询和阅卷,阅卷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

  (一)报名完成后,由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本院评审委员会选任名单,并从选任名单中选任一家机构作为本案管理人,申报机构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委派人员携带申报文件、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到达本院,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选任。

  (二)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达到3家及以上的,由本院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工作方案、接受其他指定案件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本公告中的评分细则对参加竞争的申报机构进行评分。对评分结果按得分由高到低对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排名。根据排名顺序,第一名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第二名、第三名依次作为需要更换破产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如果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少于3家的,本院将及时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

  1.面谈时间:2022年11月4日14:30(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以电线.面谈地点:剑河县人民法院四楼402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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