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期限届满暨新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 2023-01-02
  • John Dow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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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胡卫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及《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胡卫林先生原减持计划已于2022年2月16日届满,现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即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5,120,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10-14)。公司股东胡卫林先生因补充流动资金计划于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2月16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361,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收到胡卫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根据胡卫林先生的减持计划,截止2022年1月4日,胡卫林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公司股份4,327,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减持时间过半。

  公司于近日收到胡卫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截止2022年2月16日,胡卫林先生原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告知如下:

  其中1,327,740股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3,000,000股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获得的股份。

  1、胡卫林先生本次减持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上述股份减持与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已经届满,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胡卫林先生《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其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即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5,120,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现将具体情况告知如下: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5,120,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增发、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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