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江南文艺遇上法治案例……

  • 2022-11-16
  • John Dowson

  如果说苏州精神可以从精、文、融的三重基因特征里聚焦提炼,那么法治,何尝不能成为古典苏州现代演绎进程中的第四个基因。

  与苏州初相识,寄情于书本,读出一个“精”字。陆文夫笔下的《美食家》,让人心生惊讶,原来一文、一人、一城都可以咂摸咀嚼出万般滋味,当中的新鲜与精致,得细品。

  我们说民以食为天,西方谚语说you are what you eat(人如其食),苏帮菜的特点,一在时、一在精。选料上不以珍奇为贵,重博采时新。“水八仙”闻名遐迩,茭白、莲藕、南芡、茨菰、荸荠、水芹、红菱、莼菜都不过是寻常水生作物,讲究的是“尝鲜”。即便贵为甲鱼,过了菜花季节,也鄙称“蚊子甲鱼”。以时易食,不同时令的菜轮流上桌,让你相思了一整年才见面,哪有不口馋心动的道理。备一席菜,费极了功夫。火势大小、油温高低、蒸汽缓急与投料次序,常常间不容发,是为精;火候到家,恰到好处,是为到。一道碧螺虾仁,断生即上席方为妙品;论酱方,须四边垂坠,入口即化始为合格。无论汇聚显宦大贾、骚人豪客的“书寓菜”,抑或载酒泛舟于水上的“船菜”,食不止于温饱,而要满足文人鉴赏发挥的需要,有论有辩;精不拘于富贵,而是刻进了市井人家的骨子里,生生不息。沈复借《浮生六记》赞芸娘,“善不费之庖,瓜蔬鱼虾,一经芸手,便有意外味”。陆文夫也强调,“家常菜比较简朴,可是简朴得并不马虎;经济实惠、精心制作,这是苏州人的特点。”亘古通今,这般对鲜与精的不懈力求,不正是当今苏州精神的一笔生动写照——与时俱进、创新致远。

  与苏州近,绕不过园林,品出一个“文”字。游拙政园偶遇“与谁同坐轩”,叹为观止,苏东坡一时的失意追问,赋予了江南园林永恒的人文背景。园林即文学,文学即人学,需深究。

  人在丹青行,亦成丹青画。苏州园林是江南文化的独特符号,蕴含着深奥的中国古代哲学智慧与情景交融虚实结合的文学意境,寄寓着苏州人特有的崇文睿智和诗性审美。王安忆在《天香》中考据,造园的风气源于文风之盛。“中了进士,出去做官,或者本来在外面做官,如今卸任回家,都要兴土木造园子。”当文人面对生活动荡,山水成了他们的宗教。园林是浓缩的山水,是疗愈精神的药。哪怕身处小园极则,你也得慢下来。桥非脚下桥,乃“引静”,轩非眼中轩,那是“竹外一枝”的真趣所在。楹联、布景自不必说,就连石头也能搬出个典故,徘徊曲折中暗藏文人审美。杜丽娘在《牡丹亭》里游园惊梦,破了礼教穿越现世。《红楼梦》中大观园,则是贾宝玉们的青春避难所。难怪曹雪芹托众人之口称赞:“非胸中大有丘壑,焉想及此。”山崖沟壑,又典了顾恺之的画,喻胸怀格局道骨仙风。园林如是,人亦如是。园林,追求极致之美,叠山、理水、营筑、栽植,虽有人作,宛自天开。园林,也饱含平衡之道。绝怜人境无车马,信有山林在市城。在闹市寻一园静幽的情致,充分体现了入世与出世交融的儒道精神。走进去的人,体味过“与谁同坐”之感,怎会不解“清风明月我”的情怀与意境。文化不是课本上的东西,崇文重教的深远传承把文化置放于生活的细枝末节,涵养了苏州人的智慧,这种智慧的独特性就在于儒道融合,儒而温和,不墨守陈规;道而收敛,不放浪形骸。崇文睿智的基因,见于苏州园林,更见于苏州精神,在收放之间始终保持适应性和能动力,成为当今苏州精进发展的驱动源泉。

  与苏州终相守,濡沫在江湖,悟出一个“融”字。公元756年,唐代诗儒大家刘长卿官赴苏州,水上赋诗作别友人:春风倚棹阖闾城,水国春寒阴复晴。姑苏的灵性在水中流淌,要慢悟。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据说排列确有考究,杭州在南宋偏安后才“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而苏州在唐代就已是“十万夫家供课税,五千子弟守封疆”,到了明代更是“翠袖三千楼上下,黄金十万水东西”。江湖河水,凝聚了柔和融通、包容吸纳的特性。安史之乱后,中国经济重心加速南移。在一个失落了年代的深秋之夜,羁旅南国的张继水路途经寒山古寺,不朽的《枫桥夜泊》寄托了无数天涯过客的愁思,除却人文情怀,从社会经济角度视之,陪伴诗人摇曳梦河的古刹钟声,其实也是当年苏州和江南崛起的凤鸣之音。“吴门转粟帛,泛海陵蓬莱”“苏湖熟,天下足”“五更市卖何曾绝,四远方言总不同”,包括太湖、钱塘流域的江南地区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直至教育方面都呈现后来居上、执天下牛耳的强劲态势。在大运河经济漫长的黄金岁月中,苏州也逐步确立了自身在中国经济和文化版图中的重心地位。近代上海崛起,逐鹿十里洋场的有识之士纷纷在苏州置办宅第产业,取其进可以攻,退可以守。相应的,苏州人平和不排外,也使古城吸纳了各方优秀人才和外域文化,培植积淀了开放意识。如今在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畔,有座匠心独具的雕塑,呈现螺旋上升结构,名为“圆融”,点出了苏州城市变迁的鲜明标志,它孕育于古城水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在传统与现代、科技与人文的互融共生中发达。就在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网剧《山河令》演唱会爆卖,把苏州在年轻人中刷上了顶流。坐实江南文化C位的她,正在亮出新标签:潮。苏州精神深谙双面绣之道,古风依旧,又一步踏上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一面是科技,一面是人文;一面是传统文化,一面是现代产业,协调地融为一体。

  与苏州长相忆,方圆有规矩,修出一个“法”字。苏州人历来讲规矩,自古商帮云集,营商沃土得以厚植。如果说苏州精神可以从精、文、融的三重基因特征里聚焦提炼,那么法治,何尝不能成为古典苏州现代演绎进程中的第四个基因。

  在江南文化里打磨法治纹理,苏州中院此番选取十个案例,希冀从一斑中管窥传承发展与法度保护之衡平。撷取江南文化法治片段,印鉴古典苏州现代精神,意在长远。

  江南文化,何以苏州。苏州精神,既有老苏州的崇文、精致、融合,也有潜移默化而成的新苏州的智慧、创新、开放。根植于人文,淬炼于精致,兴盛于融合,先进于法治。

  过云楼系江南著名私家藏书楼,素有“江南收藏甲天下,过云楼收藏甲江南”之称。2008年到2012年间,原告樊某自己或与他人联合署名在多家报刊、杂志发表《苏州顾氏过云楼往事记略》等多部作品。2015年5月,被告高某与被告上海某出版社签订合同,达成出版意向,并于2017年7月出版《过云楼梦——大变革时代江南文脉之一隅》一书。樊某诉称该作品涉嫌抄袭,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8万元。虎丘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作品都是基于相同或类似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作的,只要创作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则依据该素材所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权。双方作品中部分段落虽然在表达方式上相似,但均系基于相同来源的素材,然后将文言文以白话文叙述,不能认定为抄袭。樊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顾氏过云楼的历史兴衰和文化内涵是苏州重要的历史文化宝藏,而优秀传统文化应系全社会共有。本案立足于历史题材文学作品的特点,妥善划定保护范围和界限,充分尊重并鼓励有识有志之士对于江南优秀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挖掘、抒写,为传承江南文化基因,推动历史文化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

  原告李某某、赵某某、苏某等通过对京剧、昆曲等戏曲人物进行化再创作,形成了新的动漫作品。赵某某、苏某授权李某某独占性使用其创作的作品,李某某通过设立公司将相关动漫人物作品制作成磁性贴系列产品进行销售。被告东阳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内使用了与前述戏曲动漫人物实质性相似的人物图片,故李某某诉至法院认为,东阳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昆山法院审理认为,戏曲系在表演、音乐、唱腔、脸谱、服饰等方面,经过艺人群体长期舞台实践所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涉案戏曲人物形象、京剧脸谱系在作者对戏曲人物性格和情节场景独特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化方式使戏曲人物造型以更加鲜活可爱的形象展现,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美术作品。故法院在综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及保护传统文化等因素,判令东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酌情赔偿51820元。

  该案涉及到对发源于苏州昆山的昆曲戏曲人物的再创作保护,原告作者通过变形、象征、化等手法,使戏曲人物造型以更加鲜活可爱的形象展现出来,赋予了传统戏曲文化新的生机。本案中,法院秉持促进昆曲等江南艺术文化传承、创新的理念,明确对传统艺术文化再创作的作品具有著作权,并加大对其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司法对于昆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活力的支持与保障作用。

  “玉山草堂”系元末江南名士顾阿瑛的居所,2007年,昆山市玉山草堂文化艺术研究会成立,决定以原告昆山某文旅公司为依托,开展昆山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昆山某文旅公司遂在其经营场所内对“玉山草堂”进行挂牌重建,并注册多个“玉山草堂”商标,并在重建后的草堂召开与“玉山草堂”相关的国际学术研讨会、诗联展等活动。2014年,江苏某文化公司成立,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挂有“玉山草堂”标识,微信公众号中有“玉山草堂”专栏,其承办的文化活动请柬和纸袋上印有“玉山草堂”字样。昆山某文旅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玉山草堂”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符号,具有公共性特点,商标权人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玉山草堂”这一历史文化符号的合理使用,但江苏某文化公司对“玉山草堂”的使用方式直指服务提供的来源,与案涉注册商标相混淆,不属于对历史文化符号的正当使用,故法院判令江苏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江苏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玉山草堂”的建筑虽早已消亡,但当年却是众多文人雅士举办聚会并形成“玉山草堂雅集”的场所,故“玉山草堂”系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文化符号,是宝贵的江南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本案在着重考量传统文化保护公共性要求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结果有利于江南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

  原告昆山某蟹业协会受托负责昆山地区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发放、使用工作。2018年,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对被告昆山某蟹舫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1000个假冒伪造的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蟹扣。执法人员扣押了伪造的蟹扣,责令昆山某蟹舫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000元。在昆山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昆山某蟹业协会遂以昆山某蟹舫恶意侵犯“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昆山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昆山某蟹舫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大闸蟹市场内张贴告示消除影响。

  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与源远流长的大闸蟹文化共同孕育了驰名中外的“阳澄湖大闸蟹”品牌。该案系由“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组织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昆山法院积极探索适用“支持起诉”制度,昆山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全程协助蟹业协会提起诉讼,并派员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使蟹业协会的起诉活动得到有力支持。同时,法院将本案作为维护“阳澄湖大闸蟹”品牌美誉度,提升蟹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法治宣讲课,经法院释法宣讲与主持调解,涉案蟹农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同行业协会达成了调解,参与旁听的其他蟹农也提高了自觉维护“阳澄湖大闸蟹”品牌的意识。

  “石家饭店”创立于1790年, 曾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被告某饭店原系“石家”及“石家饭店”文字及图形商标权利人。2016年,原告某经济合作社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上述两商标,但某饭店嗣后仍在店铺门头悬挂“石家饭店”匾额,菜单封面显著标注“石家饭店”商标。某经济合作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饭店停止使用案涉商标及“中华老字号”标识、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确认其为“中华老字号”称号权利人。苏州中院审理认为,现某饭店对案涉商标已不享有权利,其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使用上述商标构成侵权,故某饭店应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并赔偿损失5万元。某饭店在失去案涉商标后,其继续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的基础亦不复存在,故其应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中华老字号”称号系相关行政机关对具有历史、文化及技艺传承的特定单位所作出的表彰和美誉度评价,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权属性,某经济合作社能否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使用权,应由其提出申请,并由相关行政机关评定,故对其确认“中华老字号”称号权利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某饭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某治系已故知名山水画家及书法家,原告宋某麟等系宋某治的继承人。1988年,宋某治为昆山某面馆的题字被面馆制作成牌匾悬挂于店铺门额上,并将其题字中的“奥灶馆”文字注册在面条、酒、水等多类商品及服务上,作为商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宋某麟等遂诉至法院认为,昆山某面馆的行为侵犯著作权并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昆山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治对其题字中的主要内容“奥灶馆”文字享有著作权,昆山某面馆的行为未经宋某治及其继承人的明确许可,侵犯了宋某治及其继承人的著作权。但法院亦考虑到案涉注册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起较高市场声誉并形成相关公众群体,出于对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的考虑,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法院判令昆山某面馆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15万元,未再判令昆山某面馆停止使用涉案标识。

  本案涉及知名书法家著作权和百年老字号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法院在依法保护书法家题字作品著作权的同时,充分考虑案涉商标在经过百年老字号面馆的使用后,已经形成较大的市场知名度,故最终在加大判赔力度的同时并未判决昆山某面馆停止使用案涉商标,为老字号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顾家花园13号系著名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苏肇兵的故居,其父苏髯孙,曾任苏纶纱厂主任秘书、吴县参议会第一届参议员、红十字会吴县分会理事。2019年,姑苏区某街道办事处受托与顾家花园13号古宅所有权人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具体由姑苏区某古城保护单位收购案涉古宅。嗣后,该街道办事处受托与古宅内的承租人文某某进行撤场协商,但未能达成撤场协议。为此,该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某某迁出并返还顾家花园13号房屋。该案经姑苏法院、街道、社区的合力调处,文某某同意与次承租人共同搬离顾家花园13号,而该街道办事处也会按照付款协议的时间点逐步向被告履行支付义务。

  顾家花园13号老宅系苏父修建于年间,为二层西式建筑,青砖外墙,系著名的近代优秀建筑。早在2004年,市政府就将该处建筑纳入了“苏州市第二批控制保护建筑名单”。《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单位要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古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本案依托“网格化联动机制”,通过合力调解的方式一揽子解决了搬迁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间的所有矛盾,顺利如期收回了控保建筑,对于积极推进名人名居的保护更新与修缮利用,恢复和焕发控保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与功能具有积极意义。

  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是苏州古城风貌和传统文化的重要留守地和空间载体。某保护整治公司于2005年起将位于平江历史文化街区的案涉房屋出租给某客栈经营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并明确了房屋返还时间,并基于某客栈投入的实际装修及其对平江路早期发展在业态引领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等,确定某整治保护公司在某客栈返还房屋后补偿550万元,某客栈在收到该补偿后结清拖欠租金。嗣后某客栈未能按约返还房屋,某整治保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并支付拖欠租金和使用费。姑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某客栈应依承诺返还房屋,现其拒绝返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判令某客栈返还房屋、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等。某客栈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江历史文化街区是苏州古城现存最典型、最完整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堪称苏州古城的缩影,2014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街区此前进行的改造还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价为城市复兴的范例。本案中,法院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开发、商业和人文、历史和现代协调发展的需要,判令承租人及时返还房屋并支付欠付租金,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升级改造和古城文化保护的支持作用。

  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单位某物资再生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非法暴利,该公司董事长即被告人徐某某与厂长陈某经预谋,指使员工将本应由该公司合法处置的各类危险废物废液10471吨装车拉出,外排至某污水处理厂池内。该污水处理厂无案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致使涉案危险废物废液倾倒后未得到专业处置,最终排入大运河。受上述偷排行为影响,某污水处理厂进水总磷间隙性超标严重,其中2015年12月8日,某污水处理厂废水中总磷含量从此前的0.1mg/L以下,急剧上升至3.4mg/L。姑苏法院审理认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姑苏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准许徐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中,被告单位本身系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却擅自将未经处置的危险废物废液偷排入大运河,对大运河水质造成严重损害,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强化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司法支持,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充分考虑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性与损害后果,依法对被告予以严惩,加强了对大运河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为苏州打造“运河十景”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韩世忠墓、碑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苏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5年左右,某文化站将韩蕲王祠后院空地出租给朱某开设盆景园,嗣后朱某未经批准,在后院实施了违法建设行为。2009年以后,朱某未再缴纳租金也未搬离。2019年,某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某文旅局就韩蕲王祠后院被他人长期占用建设一事,积极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对韩世忠墓、碑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情况立即查处。但某文旅局嗣后实际未对朱某进行查处,故某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认为,韩蕲王祠后院被朱某长期占用并违法进行工程建设和挖掘,破坏了文物原有风貌,妨碍了韩世忠墓、碑的整体修缮工程,导致韩世忠墓、碑长期无法对社会大众开放。某文旅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状态延续至今,故判令某文旅局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

  本案中,法院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宗旨,在准确把握保护文物古迹与弘扬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其文物保护职责,督促其加大对文物古迹保护力度。本案对讲好爱国主义民族精神故事、创建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具有积极意义,判决生效后,某文旅局已启动韩蕲王祠后院调查处置工作,恢复了韩蕲王祠的整体原貌。(艾家静 陈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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