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 2023-01-03
  • John Dowson

每个人都有一颗爱美的心,希望每个人都能自信地站在人群中,给周围的人留下好印象。所以很重视外表,每次外出都会好好打扮。 属猪的女孩子天生软弱,她们的身材也很可爱。所以,他们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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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说明: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1.本市市区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5、本市市区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军队退休干部、军队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

  3.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

  4.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5.在本市市区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8.符合苏府(2004)139号、苏府(2007)128号、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女年满36周岁)和养老年龄段人员(由自然资源部门从征地成本中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划拨居民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非就业居民类待遇)。

  1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或待遇享受证明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记录(仅限本地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汇总情况。

  (5)个人未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出具证明时点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内从未参保或参保关系已终止);

  3.上述第(1)类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社保个人编号、公民身份号码,通过苏州社保中中心网站(“个人专区-参保证明打印”栏目自助打印。

  4.上述第(1)、(2)、(4)类证明,参保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设备自助打印。

  5.上述第(1)类证明,参保人员还可通过下列在线渠道下载打印:关注“苏州人社”微信信公众号并绑定本人社会保障卡后,通过“在线办事-参保证明下载打印”栏目下载

  打印;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苏州社会保险证明出具” 栏目下载打印。

  6因各类申报审批事项,参保人员将上述第(1)类证明提供给相关部门的,收到证明的单位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职工社保证明自助验证”专栏,录入验证码验证其真伪。

  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本单位职工参保情况证明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联系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打印本单位上述证明。

  4、已办理经办人实名登记手续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设备自助打印本单位“单位参保情况证明”

  1.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相关社会保险证明(自助打印不受参保地限制)。

  2.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一律采用信息系统打印的统一格式,并加盖证明专用章(自助打印加盖自助打印专用章)。

  1.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6日(截止至17: 00) 申报期内,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2.申报期截止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于10日前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或使用自助打印设备(限已办理经办人实名登记的单位),或通过医保“网上申报平台”打印《苏州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结算表》。

  3.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解缴至其在税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1.本市户籍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缴条件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 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

  2.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取得积分入医资格的0-7周岁未入学的苏州市区流动人口子女由父母携带居住证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至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下一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3.社区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

  4.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区居民持上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申报缴费期内,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备免缴资格的参保人员,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即办结下年度参保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按以下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1.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及申请保费补助对象的免缴信息后,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自2022年起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2021年9月起,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2.学生少儿、大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办事说明: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1.本市市区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5、本市市区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军队退休干部、军队及地方分散安置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由管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

  3.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

  4.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5.在本市市区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8.符合苏府(2004)139号、苏府(2007)128号、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女年满36周岁)和养老年龄段人员(由自然资源部门从征地成本中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划拨居民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非就业居民类待遇)。

  1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或待遇享受证明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同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记录(仅限本地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汇总情况。

  (5)个人未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出具证明时点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内从未参保或参保关系已终止);

  3.上述第(1)类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社保个人编号、公民身份号码,通过苏州社保中中心网站(“个人专区-参保证明打印”栏目自助打印。

  4.上述第(1)、(2)、(4)类证明,参保人员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设备自助打印。

  5.上述第(1)类证明,参保人员还可通过下列在线渠道下载打印:关注“苏州人社”微信信公众号并绑定本人社会保障卡后,通过“在线办事-参保证明下载打印”栏目下载

  打印;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苏州社会保险证明出具” 栏目下载打印。

  6因各类申报审批事项,参保人员将上述第(1)类证明提供给相关部门的,收到证明的单位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职工社保证明自助验证”专栏,录入验证码验证其真伪。

  1.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本单位职工参保情况证明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联系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打印本单位上述证明。

  4、已办理经办人实名登记手续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设备自助打印本单位“单位参保情况证明”

  1.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相关社会保险证明(自助打印不受参保地限制)。

  2.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一律采用信息系统打印的统一格式,并加盖证明专用章(自助打印加盖自助打印专用章)。

  1.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6日(截止至17: 00) 申报期内,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2.申报期截止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于10日前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或使用自助打印设备(限已办理经办人实名登记的单位),或通过医保“网上申报平台”打印《苏州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结算表》。

  3.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解缴至其在税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1.本市户籍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缴条件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 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

  2.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取得积分入医资格的0-7周岁未入学的苏州市区流动人口子女由父母携带居住证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至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下一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3.社区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

  4.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区居民持上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申报缴费期内,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备免缴资格的参保人员,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即办结下年度参保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按以下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1.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及申请保费补助对象的免缴信息后,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自2022年起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2021年9月起,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2.学生少儿、大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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